太原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文化教育活动及其他合法劳动获取经济报酬,以助于完成学业的一种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得。勤工助学活动既能有效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自尊意识,增强艰苦奋斗精神,增加阅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又是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报酬解决自身困难的有效途径。
为增加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及岗位设置
第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 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条 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档案和各用人单位情况信息档案。
- 负责拓宽勤工助学岗位并向用人单位推选勤工助学学生。
- 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及中期检查。
第六条 负责对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报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第七条 学生处应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机动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岗位指相对岗位固定,聘用时间为一学年,专为解决特困生而设立的岗位,分为劳务型、管理型和技术型,临时性岗位指学校相关部门临时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时间短,不超过一周。
第二章 对用人单位及设岗要求
第九条 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关于在普通高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文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勤工助学是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设施,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满腔热情的对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思想教育。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须先填写《用人部门设岗申请表》,并报学生处批准同意,经核定用人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对于私自设岗或未预先通知学生处擅自聘用学生的部门,不属勤工助学部门范畴,且所需经费由聘用部门自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生处发布招聘通知,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在录用安排岗位时,应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学校认定),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并于每月30日前将勤工助学学生本月的工作情况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危险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道德品质良好,敬业精神强;
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但学有余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五条 凡具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应聘上岗但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者;
2、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
3、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
4、因故休学、退学者;
5、一学年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6、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7、生活阔绰、讲究排场者。
第十六条 符合第十四、十五条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各用人单位设岗计划,到学生处凭学生证领取〈〈太原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由学生处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面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可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的勤工助学活动,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争执,可求助学生处以保障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计酬标准及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填写工作考核表并签署考核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工作考核表审核酬金。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付酬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不低于同类工种的标准,一般根据不同岗位。
第二十一条 长期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都应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劳动时间、完成质量来进行确定,固定岗位按月审核发放,临时岗位按在次月与固定岗位同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根据每月底用人单位的考核表造工资表,上报学校财务处,每月10日勤工助学学生凭学生证到财务处领取上月工资。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3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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